口头遗嘱无效 无法继承房产
法官提醒: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;危急情况解除后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今,逝者遗嘱中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,口头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等的订立,都有不同的制约条件。日前,市民邵先生就因为父亲的口头遗嘱不能成立,而未能继承房产。 市民邵先生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,其母亲去世多年,邵先生上面还有一个姐姐。但由于从小父母就偏爱邵先生,姐弟俩的感情并不好,姐姐结婚后,也很少再关心家里的事情。 去年秋天,邵先生的父亲突然患病,他急忙从外地赶回我市照顾父亲。2012年4月,邵先生的父亲在住院期间病危,他当着儿子和两位护士的面,订立了口头遗嘱,表示自己死后,现在居住的房子归邵先生所有。2012年6月,邵先生的父亲在持续治疗后病情好转,便转回到家中疗养,不想两个月后旧病复发再次住院,并于2012年9月末去世。 父亲去世后,邵先生以父亲曾立有口头遗嘱为由,向法院主张继承父亲的住房,并向法庭提请了父亲订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两位护士出庭证明。 日前,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其中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主要指因病危濒临死亡、因自然灾害致使处于生命危险时、在战争或遇害时生命垂危等情形下所立的口头遗嘱。但在上述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 本案中,邵先生的父亲病情好转出院回到家中疗养了两个月,该期间完全有条件用书面等形式订立遗嘱,因此,先前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,法院对邵先生的诉讼请求也无法予以支持。最终,驳回了邵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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