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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人分手准新房该怎么分男方有权拿回花费钱款

  牡丹江市   发布日期:2012年12月29日   来源/作者:牡丹江日报 李玉梅 双击滚屏 打印本页

      近日,李先生与相处2年多的女友分手了,但他自己出资首付的准新房因为登记在了女方名下,女友拒绝返还他的首付和月供钱,让他很是郁闷。

      一年前,已到结婚年龄的李先生与女友约定好在今年完婚。于是,李先生个人出资15万元首付,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结婚的新房,并将房照落在了女友的名下。随后的一年中,两人共同承担了每月2000元的月供。但谁也没有想到,两个人最近感情出现变故,不得不分手。双方既然无法结婚,李先生就想要回房子的首付款和月供钱,但女方却以房子是李先生赠送的为由,拒绝返还。

      对此,记者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苏律师。苏律师解释说,男方是因为要和女方结婚,才做出了房产赠予,并将房子分配到女方一个人的名下。但事实上,女方并没有和男方结婚,赠予的目的也就不存在了,赠予自然就不成立了。不过,女方在这一年中,共同参与偿还月供,所以应该按照双方对该房产的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拥有比例,也就是说,要在首付和月供总额上,按男女双方出资多少的比例,来判断两个人对此套房子的拥有权。因此,男方不仅有权拿回在此房产上花费的钱款,还能拿回部分房产处置权。

      苏律师同时对其它假设情况给予了解释:如果此房购买后,女方与男方结婚了,再离婚,这套房子不论女方有没有付过月供,赠予都是成立的,女方都拥有一半的房产处置权;还有一种情况是,不以赠予为目的的前提下,虽然婚前一起出资,但分配在一个人名下,即便离婚,另一方也有权拿回房产的一半处置权;或者,婚前没有出资,属于一个人购买,并分配在一方名下,之后结婚了,双方一起负担月供,如果离婚后,没有出资首付的一方,有权按月供比例拿走月供以及月供增值部分的钱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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